关于开展2015年教师教学水平
专项检查评估的通知
各学院:
教师教学水平专项检查评估是我校“四专一综”教育教学评估模式的一项重要内容,旨在加强教风学风建设,规范教师教学行为,鼓励教师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帮助教师提高教学水平和教学质量。根据《贵州大学教师教学水平评估办法(试行)》(贵大发〔2010〕97号)的规定,经分管校领导同意,校评估中心(高教所)决定组织校高教研究与评估专家团于2015年5月12日~25日到各学院开展教师教学水平专项检查评估。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机构
1.领导小组
组 长:金道超
副组长:李 明 邓朝勇 刘淑芬 安世遨
成 员:仲献荣 叶文勤
2.检查评估小组
检查评估专家组共分六组,第一组负责检查:生命科学
学院、管理学院、矿业学院、资源与环境工程学院;第二组负责检查:农学院、经济学院、建筑与城市规划学院、计算机科学与技术学院;第三组负责检查:林学院、理学院、化学与化工学院、土木工程学院;第四组负责检查:动物科学学院、外国语学院、机械工程学院、法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第五组负责检查:药学院、艺术学院、酿酒与食品工程学院、材料与冶金学院;第六组负责检查:体育学院、大数据与信息工程学院、人文学院、电气工程学院、旅游与文化产业学院、公共管理学院。
二、检查范围
1.评估对象 本次教师教学水平评估对象为本学期承担教学任务且检查期间还在授课的教师。
2.检查人数 各学院检查8名教师,按照教授1人,副教授3人,讲师4人的比例,由评估中心(高教所)通过随机抽样的方式确定,并于5月10日前将被抽评的教师名单告知所在学院。
三、检查方式
教师教学水平评估是对教师师德与能力和教学与效果一年工作的全面评价。因此,本年度教师教学水平专项评估分听课评教和材料审核两个阶段进行。
1.听课评教
(1)5月12日~25日,评估中心(高教所)将组织校高教研究与评估专家根据《贵州大学教师教学水平评估指标体系》和《贵州大学教师课堂教学评估指标体系》,对被抽评的教师进行现场听课评价。
(2)各学院根据《贵州大学教师教学水平评估办法(试行)》组织自评,并加强对学生评教、领导评教、同行评教的组织实施工作。
(3)请各学院于2015年11月30日前,将学生评教(采用教务处网上评教结果或学院自行组织评教结果)、领导评教(至少2人)和同行评教(至少2人)的评估结果(采用“附件1贵州大学教师课堂教学评估评分表”,)提交评估中心(高教所),未提交评分表及结果的,“教学考评”的相应指标将计为0分。
2.材料审核
(1)2015年12月10日前,各学院被抽评的教师应按照校评估中心(高教所)提供的表格(见附件2),填写个人科研(教研)项目、获奖成果及发表论文和支撑材料复印件,于2015年12月10日前交到所在学院。
(2)2015年12月下旬,评估中心(高教所)将组织校高教研究与评估专家根据《贵州大学教师教学水平评估指标体系》到各学院部对被抽评教师的材料进行现场甄别审核。
四、评估结果
1.评估结束后,专家组应对所检查学院的教师教学水平评估情况提出书面评估报告。评估中心(高教所)录入评估资料、梳理汇总评估情况、分析撰写评估报告,并在一定范围内反馈和公布。
2.根据本次专项检查评估的结果,学校原则上将按教授、副教授、讲师2:3:5的比例确定前二十名教师,授予“贵州大学‘明德至善,博学笃行’优秀教师”称号。
五、其他事项
1.请被抽评教师积极配合,授课时应携带课程教学大纲、教学计划、教学日历、教材、教案(讲义)、课表、记分册、多媒体课件或光盘等相关教学文件。
2.请学院将被评教师填写的表格和相关支撑材料的复印件按时进行收集、审核,还需提供全年政治业务学习考勤的原始记录、作业本等相关材料。
3.各检查评估小组要切实认真负责地开展此项工作,评估过程中严守工作纪律,做到不影响学院的工作秩序,不干扰教师的教学活动,不干扰学生的学习生活。
附件1:贵州大学教师课堂教学评估评分表(略)
附件2:2015年度贵州大学教师教学水平评估相关数据明细表(略)
贵州大学教育教学评估中心
贵州大学高等教育研究所
2015年5月7日